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销毁涉案物品时应当制作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在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后,排污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对排污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予以信用记录;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因违法主体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理。因此,涉案物品销毁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法律法规。